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7號
- 原告
- 林宗瑞
- 原告
- 林陳玉妹
- 被告
- 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764 元(計算式:541864+164900+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