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元192,370.4 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幣)則為5,681,083 元(美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 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9.532=5,681,08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