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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告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元192,370.4 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幣)則為5,681,083 元(美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9.532=5,681,08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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