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2號
- 原告
- 鈺璽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芃谷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被告
- 黃正園
湯其瑋律師即陳萬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園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1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總面積×│本筆土地原告│ │ │公告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公告│ │ │ │ │現值 │ ├──────┼─────┼────────┼──────┤ │750地號土地 │48,400元 │1,561.99 ×6/189│ 2,400,010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