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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林勝陽

  • 原告
    蘇立芳
  • 被告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力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蘇立芳 黃楷婷 吳巧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   告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   告 新力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867 元【含積欠獎金及加班費等薪資(1,403,267 +1,080,370 +794,355 =3,478,051 )、勞工退休準備金(52,739+64,651+37,426=154,816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薪資之部分為3,478,051 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即17,726元,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9,310元(計算式:37,036-17,726=19,3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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