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4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4號
- 原 告
- 禾源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樹
- 被 告
- 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9,7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