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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禾源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樹
被   告
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9,7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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