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2號
- 原告
- 黃瀞儀
- 原告
- 王奕靜
- 原告
- 王慧蘋
- 被告
- 城市綠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市綠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5,317 元、291,947 元、255,930 元,其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分別為67,459元元、79,111元元、78,22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屬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另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資遣費、失業給付差額、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不具工資性質,則不暫免徵收裁判費。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三人就上開第
一、二項聲明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565 元。再原告三人第三項聲明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三人共9,000 元),是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