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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4號

返還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告
立百代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張靜美
被告
陳春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件所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上所示公司印章返還原告,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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