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彤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婷 被 告 朱恒良即精湛廣告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5,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