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3號
- 原告
- 郭彩婕
- 被告
- 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東
- 被告
- 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 元(即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賠償之金額1,390,000 元與第二項請求返還本票之金額500,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