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郭彩婕 被 告 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東 被 告 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 元(即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賠償之金額1,390,000 元與第二項請求返還本票之金額500,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