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0號
- 原告
- 周永財
- 原告
- 陳來福
- 原告
- 張文健
- 原告
- 黃玉壽
- 原告
- 賴義雄
- 原告
- 王紹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怡卿 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何蓓
- 被告
- 新實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麗雪
- 被告
- 欣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敏
- 被告
- 欣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周永財、陳來福、張文健、黃玉壽、賴義雄、王紹宏起訴分別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890,010 元、1,046,311 元、1,101,360 元、848,832 元、991,298 元、1,050,540 元,均屬財產權訴訟,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11,395元、11,989元、9,250 元、10,900元、11,494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4,900 元、5,698 元、5,995 元、4,625 元、5,450 元、5,74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