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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告
周永財
原告
陳來福
原告
張文健
原告
黃玉壽
原告
賴義雄
原告
王紹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何蓓
被告
新實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雪
被告
欣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敏
被告
欣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周永財、陳來福、張文健、黃玉壽、賴義雄、王紹宏起訴分別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890,010 元、1,046,311 元、1,101,360 元、848,832 元、991,298 元、1,050,540 元,均屬財產權訴訟,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11,395元、11,989元、9,250 元、10,900元、11,494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4,900 元、5,698 元、5,995 元、4,625 元、5,450 元、5,74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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