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上 訴 人 台灣大哥大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美國學校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 萬3,9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