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溫碧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晨豐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滄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芳素 蔡明德 呂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豐建設有限公司等因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8,2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