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黃裕民
- 法定代理人陳榮德、丁章鈞
- 原告世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 告 世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被 告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3 萬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4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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