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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告
世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被告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3 萬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4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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