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
- 原告
- 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申鈞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緯
- 被告
-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 年2 月至107 年1 月間,向伊購買石英磚等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伊均已依約交付系爭產品,詎被告竟遲未給付貨款,迄今共積欠新臺幣(下同)217 萬8,185 元未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外,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項發票明細表、統一發票及應收票據資料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卷(下稱司促卷)第3 頁至第24頁】,而被告雖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狀內並未具體陳明異議事由或有何答辯,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調查,所稱異議殊難遽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7 萬8,18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 年4 月1 日(見司促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