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8號
- 原告
- 魏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燕鈴律師
- 被告
- 三元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忠
- 訴訟代理人
-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被告應給付原告250 萬元,及自107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7 萬8,000 元,及自107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