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 告 富立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詠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昇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翊昇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052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474,2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052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