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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告
富立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詠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昇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翊昇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052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474,2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052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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