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黃裕民
- 當事人鼎順實業有限公司、朱盛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2號原 告 鼎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喜妙 訴訟代理人 彭筠茹 被 告 朱盛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6,642元,而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已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達回證1 份為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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