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涂古春英、丁章鈞
- 原告育璽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 告 育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古春英 被 告 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7,21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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