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1號
- 上訴人
- 晨豐建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滄潮
- 上訴人
- 呂芳素
- 上訴人
- 蔡明德
- 上訴人
- 呂建鴻
- 被上訴人
- 徐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晨豐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上訴人呂芳素、蔡明德、呂建鴻之上訴利益為143 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8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