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1號上 訴 人 晨豐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滄潮 上 訴 人 呂芳素 蔡明德 呂建鴻 被上訴人 徐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晨豐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上訴人呂芳素、蔡明德、呂建鴻之上訴利益為143 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8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