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9號
- 原告
-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兆東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琪
- 訴訟代理人
- 宋英華 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育泓 律師
- 被告
-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謝建福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有再予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訟爭之押租金新臺1,576,000 元擔保範圍為何?請於庭前就該押租金與本件請求內容之關聯為何以書狀為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