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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告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兆東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琪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葉育泓 律師
被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謝建福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有再予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訟爭之押租金新臺1,576,000 元擔保範圍為何?請於庭前就該押租金與本件請求內容之關聯為何以書狀為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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