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姚重珍
- 法定代理人林蔡旺、袁維政
- 原告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 告 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旺 被 告 久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維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2,1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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