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姚重珍
  • 法定代理人
    林蔡旺、袁維政

  • 原告
    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久維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   告 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旺 被   告 久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維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2,1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蔡佳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