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 告 羅右育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被 告 葉福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