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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動產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蕭淳尹

  • 原告
    羅右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右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福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羅右育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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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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