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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告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武忠

一、原告與被告騰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1,1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835元。

(二)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1 件(表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或原告據以為本件請求之法律規定條文、條號)及繕本1 份寄送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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