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陳瑞胤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冉光煒 嘉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良 被 告 游淑卿 王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