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告
陳瑞胤
被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告
冉光煒
被告
嘉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良
被告
游淑卿

      王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