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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
    劉繼軒、翁憶蘭

  • 原告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媗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   告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軒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複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被   告 楊媗淇 楊佳翰 兼 法定代理人 翁憶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翁憶蘭、楊媗淇、楊佳翰為被告楊志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志超於民國108 年8 月4 日死亡,於其繼承人為翁憶蘭、楊媗淇、楊佳翰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3 、154 頁),然該等繼承人遲不聲明承受訴訟,爰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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