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9號
- 原告
-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繼軒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若琪律師
- 被告
- 楊媗淇
- 被告
- 楊佳翰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憶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翁憶蘭、楊媗淇、楊佳翰為被告楊志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志超於民國108 年8 月4 日死亡,於其繼承人為翁憶蘭、楊媗淇、楊佳翰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3 、154 頁),然該等繼承人遲不聲明承受訴訟,爰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