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麗娜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丘宜珍
- 訴訟代理人
- 簡義泰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品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