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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

給付貨品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

上訴人
被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
訴訟代理人
簡義泰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品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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