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麗娜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丘宜珍
- 訴訟代理人
- 簡義泰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品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