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5號上 訴 人 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悅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萬8,1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