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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0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被告
臺灣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松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原告向被告購買美騎士之電動車是否存有瑕疵、原告是否受有詐欺而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得否解除契約等有關買賣契約是否存在,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114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民事訴訟業已確定,已據原告陳明在卷,且有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裁定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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