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被 告 駿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萬3,6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16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6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