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
- 原告
-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和
- 被告
- 駿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3,6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16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6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