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被告
駿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參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10949 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系爭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5 年6 月起至同年10月間,陸續向伊購買貨品,伊已依約交付完成,惟尚有如附表所示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32 萬3,608 元(下稱系爭貨款),經伊開立請款單向被告請領,被告迄未支付。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2 萬3,608 元,及自系爭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積欠原告系爭貨款,只是要跟原告協商如何處理,希望可與原告調解,且已向原告釋出善意等語置辯。

三、被告前向原告訂購貨品,原告已依約出貨交付完畢,被告尚有系爭貨款未給付等情,有訂購單、出貨統計表、對帳請款單、細目單、統一發票、貨運托運單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7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18、77至78頁),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買受貨品,原告已出貨交付並請款,惟被告迄未給付系爭貨款等事實,業如前述,被告即應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支付系爭貨款。被告雖辯稱欲與原告協商,惟此非延期清償或解免債務之法定事由,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均未就系爭貨款清償乙節與原告達成和解,則被告自仍應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支付系爭貨款。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項已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未約定給付系爭貨款之期限,原告既已交付貨物予被告,即得向請求被告系爭貨款,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收受系爭支付命令翌日起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尚無不合,而系爭支付命令係於107 年6 月12日寄存送達至被告(見系爭支付命令卷第15頁),於106 年6 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7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2萬3,608 元,及自107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發票日期   │    票載買受人  │       品名       │  票載金額  │
│次│              │                │                  │ (新臺幣) │
├─┼───────┼────────┼─────────┼──────┤
│1 │105年7 月2 日 │駿綸企業有限公司│針織長毛絨布      │ 23萬9,794元│
├─┼───────┼────────┼─────────┼──────┤
│2 │105年8 月1 日 │同上            │同上              │ 36萬2,348元│
├─┼───────┼────────┼─────────┼──────┤
│3 │105年8 月26日 │同上            │同上              │ 23萬6,796元│
├─┼───────┼────────┼─────────┼──────┤
│4 │105年10月24日 │同上            │同上              │ 14萬7,376元│
├─┼───────┼────────┼─────────┼──────┤
│5 │105年10月26日 │同上            │同上              │ 33萬7,294元│
├─┴───────┴────────┴─────────┼──────┤
│                                                    合計│132萬3,608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