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廖晏晨
- 被告
- 永欣佳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雅貞
- 被告
- 魏樹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魏數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魏樹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魏樹達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8 頁)在卷可佐,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