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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晏晨
被告
永欣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雅貞
被告
魏樹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魏數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魏樹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魏樹達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8 頁)在卷可佐,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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