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7號
- 原告
- 邱顯清
- 被告
- 境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2 樓之34」,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