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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物品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謝伊婷
  •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藍國書

  • 原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9號原   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被   告 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書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之先、備位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競合情形,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返還如附表之不動產,而依卷內資料所載,系爭物品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29萬3,813元;又原告之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293,813元 ,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93,813元,故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670元,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2,000元,尚不足31 ,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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