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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國
訴訟代理人
任徐盛
被告
任為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為祥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之1 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民國106年7月起至108年7月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6萬2,500 元【計算式:400,000 +(12,50013)=56 2,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4,300 元,尚應補繳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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