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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國
訴訟代理人
任徐盛
被告
任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70 元,而該裁定於107 年8 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達回證可稽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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