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00號
- 原告
-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正國
- 訴訟代理人
- 任徐盛
- 被告
- 任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70 元,而該裁定於107 年8 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達回證可稽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