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傑
- 訴訟代理人
- 沈孟賢律師
- 被告
- 劉軒
- 被告
- 譚賢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垕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0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4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