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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李麗珍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被告
劉軒
被告
譚賢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0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4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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