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46號原 告 大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毅 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律師 被 告 福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託伊設計製造光學3D膜片組件片材,迄今尚欠貨款新臺幣262 萬380 元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等語。經查,被告之事務所設於新竹縣○○市○○○路0 號5 樓之9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謂系爭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為原告事務所即桃園市○○區○○○路00號,本院就本件訴訟亦有管轄權云云,惟依原告提出採購單之記載,系爭買賣標的物之送貨地址為「新竹縣○○市○○○街0 號6 樓之6 」(見本院卷第8 、10、12、14頁),堪認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地亦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