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3號原 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何蓓 被 告 趙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金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1,632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8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58 3.84平方公尺=5,721,6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