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4號原 告 永冠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雲 被 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廷景 被 告 江智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琪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8,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310 元,尚不足新台幣7,6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