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218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敬峰 被 告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 告 黃文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麗雲 鍾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4 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億公司)前於民國 106 年3 月24日,邀同被告林勳彰、黃文明、黃麗雲、鍾振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約定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到期日、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二)詎被告臺億公司僅依約繳納本息至107 年5 月24日,即未再依約繳納,原告屢次催討,迄未獲償。又被告臺億公司因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且未辦理清償註記達3 張,金額總計10萬5,000 元,依授信契約書第6 條第1 款、第7 條第1 款、第7 條第5 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另依授信契約書第9 條約定,沖償授信條件徵提之本行活期存款設質餘額後,共計積欠原告本金484 萬9,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林勳彰、黃文明、黃麗雲、鍾振清為被告臺億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該借款債務既經視同全部到期,渠等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 人連帶清償前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四)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4 人經依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 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50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臺億公司於106 年3 月24日,邀被告林勳彰、黃文明、黃麗雲、鍾振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0 萬元,約定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到期日、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被告臺億公司僅依約繳納本息至107 年5 月24日,即未再依約繳納,原告屢次催討,迄未獲償;又被告臺億公司因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且未辦理清償註記達3 張,金額總計10萬5,000 元,依授信契約書第6 條第1 款、第7 條第1 、5 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另依授信契約書第9 條約定,沖償授信條件徵提之本行活期存款設質餘額後,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484 萬9,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等語,並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20、38頁),堪可採認。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 人連帶清償前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 人連帶給付484 萬9,0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第78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4 萬9,015 元,應由被告4 人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