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

原告
卓聖輝
被告
王駿融
被告
楷富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聖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5,25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萬4,755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