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抗告人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江木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立言律師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 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收受原法院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惟抗告人業於107 年8 月31日繳納裁判費,是原法院於107 年10月6 日以伊未補繳裁判費而駁回訴訟,並無理由,原裁定顯然有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本院為原裁定前確已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有裁判費收據在卷可稽,原裁定誤以抗告人未繳足裁判費而駁回其訴,顯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