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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林常智
  •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 原告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木坤
  •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抗 告 人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木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詹立言律師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 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收受原法院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惟抗告人業於107 年8 月31日繳納裁判費,是原法院於107 年10月6 日以伊未補繳裁判費而駁回訴訟,並無理由,原裁定顯然有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本院為原裁定前確已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有裁判費收據在卷可稽,原裁定誤以抗告人未繳足裁判費而駁回其訴,顯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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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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