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 抗告人
-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江木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立言律師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 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收受原法院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惟抗告人業於107 年8 月31日繳納裁判費,是原法院於107 年10月6 日以伊未補繳裁判費而駁回訴訟,並無理由,原裁定顯然有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本院為原裁定前確已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有裁判費收據在卷可稽,原裁定誤以抗告人未繳足裁判費而駁回其訴,顯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