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4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嘉宏
被告
尚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碧鑾
被告
莊逢麒
○           000號

      游秀璇

      呂源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上午9 時40分整,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