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21號原 告 榮茂鋼鐵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運乾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