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12號
- 原告
- 樂天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永燁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 律師
- 被告
- 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晟䯫
- 訴訟代理人
- 翁翊華 律師
黃英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趙晟」之記載,應更正為「趙晟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