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1號上 訴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熲原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鴻寶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訴字第259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熲原公司等8 人所持執行名義上載債權金額,總計約為新臺幣(下同)67,838,538元(具體債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則未計入),業經被上訴人熲原公司等人先後各以言詞或書面陳報到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執行案卷核閱確認無誤;又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物價值,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送請鑑定結果,確認共計為5,689,000 元(各該標的物價值數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亦有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定報告1 份附於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 號執行案卷可佐,顯見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價值低於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額,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5,68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謝菁菁 附表一: ┌──┬──────────┬────────────┬───────────────────────┐ │編號│ 相對人 │原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案號│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 │ ├──┼──────────┼────────────┼───────────────────────┤ │ 1 │熲原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度司執字第23236號 │2,291,565元 │ ├──┼──────────┼────────────┼───────────────────────┤ │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5 年度司執字第415 號併│14,156,953元 │ │ │公司 │入105 年度司執字第356 號│ │ ├──┼──────────┼────────────┼───────────────────────┤ │ 3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司執字第23236號 │1,038,000元 │ │ │ │107年度司執字第26047號 │ │ ├──┼──────────┼────────────┼───────────────────────┤ │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107年度司執字第26509號 │2,713,251元 │ │ │公司 │ │ │ ├──┼──────────┼────────────┼───────────────────────┤ │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6 年度司執字第23236 號│本金14,833,129元,及自106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有限公司 │併入106 年度司執字第2323│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2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 │ │ │6 號 │年3 月20日起至106 年4 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之10,自106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107 年度司執字第42722 號│22,014,743元 │ │ │有限公司 │,併入106 年度執字第 │ │ │ │ │23236 號 │ │ ├──┼──────────┼────────────┼───────────────────────┤ │ 7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7年度司執字第50299號 │10,393,305元 │ │ │公司 │ │ │ ├──┼──────────┼────────────┼───────────────────────┤ │ 8 │鴻寶興業有限公司 │107 年度司執字第8562號 │397,592元 │ └──┴──────────┴────────────┴───────────────────────┘ 附表二:(如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5 月21日桃院豪鳳107 年度司執字第35298 號函所附之附表) ┌────┬───────────────┬────┬───────────┐ │查封編號│查封物品名稱 │ 數量 │鑑定價格(元) │ ├────┼───────────────┼────┼───────────┤ │ 23 │定型機E107 │ 1台 │480,000元 │ ├────┼───────────────┼────┼───────────┤ │ 24 │定型機004 │ 1台 │540,000元 │ ├────┼───────────────┼────┼───────────┤ │ 30 │定型機 │ 1台 │645,000元 │ ├────┼───────────────┼────┼───────────┤ │ 06 │染色機 │ 3台 │690,000元 │ ├────┼───────────────┼────┼───────────┤ │ 03 │染色機 │ 1台 │258,000元 │ ├────┼───────────────┼────┼───────────┤ │ 09 │染色機 │ 1台 │176,000元 │ ├────┼───────────────┼────┼───────────┤ │ 05 │染色機 │ 1台 │200,000元 │ ├────┼───────────────┼────┼───────────┤ │ 33 │日紅事業噴流式連續搖粒機 │ 2台 │2,700,000元 │ ├────┴───────────────┴────┼───────────┤ │ 小計 │5,689,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