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醫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宏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蓮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6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86萬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