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32號
- 原告
- 八德房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芝
- 被告
- 吳進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應繳裁判費9,
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300 元
。